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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用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近日安徽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财政部公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新票据共分两类:一类供出售公房单位使用;一类供业主使用。两类票据均一式四联,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票据购领按现行财政票据发放渠道,由市财政局统一到省厅领取,并发放所辖县(区)财政局,票据使用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购。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使用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目前我局正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新票据的使用工作,并于近期启用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