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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芜湖春谷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通知
芜湖春谷资产评估事务所:
你所上报的《关于撤消芜湖春谷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销芜湖春谷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你所应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三、你所清算结束后,应将清算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报我厅备案。
四、请你所向我厅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08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