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合肥财政局被评为第八届安徽省文明单位
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相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为做好2008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开展报备工作
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必须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向省财政厅报送书面备案材料的同时,应当登录 (http://www.acc.gov.cn) 系统网站,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事务所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书面备案的同时,其分所应当登录系统网站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行报备。
二、基本信息报备与业务报备分别进行
由于业务报备工作现在已通过系统随时进行,因此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不再和业务报备工作挂钩。事务所、分所备齐基本信息报备材料即可上报,不必等待业务报备工作完成。
三、工作要求与时间安排
(一)根据财政部要求,我省将全面启用新版事务所执业证书,未换发新执业证书的事务所在报送基本信息书面材料的同时交回旧版执业证书原件。经审查,未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省财政厅将换发执业许可证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束后,各事务所不得再使用旧版证书。
(二)事务所基本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报备而导致填报内容与系统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后再行报备;对报备信息不完整、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书面材料不一致的,做退回处理。
(三)事务所书面材料报备相关表格可登录安徽财政信息网(http://www.ahcz.gov.cn)下载。(安徽财政信息网->中介机构管理)
(四)报送时间:2008年5月10至2008年5月31日。
(五)报送地点: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551-5100275)。
(六)报送内容:基本信息报备内容请各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第五点除外)的要求准备材料,同时附事务所职业风险金的提取情况说明。
(七)报送范围:我省2008年4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八)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信息报备事项的,省财政厅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列入省财政厅2009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重点监督对象。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