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7 17:05:31 来源:安徽会计网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即将接近尾声,还有4天就是截止日期了,还没有报考中级会计考试的小伙伴可一定要抓紧时间报名了,错过了你就要等到明年这个时候了。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条件及各科目考试时间已经公布,将于9月9日和10日两天举行,共两个考试批次。报名时间一过,就意味着距离考试的时间就越来越近了。准备报考或者已经报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们想必已经在备考了吧,为了面对即将来临的考试。安徽会计网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整理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预习”,更多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技巧,请微信搜索“安徽会计网校”或访问安徽会计网中级会计师频道!
【考点六十一】票据行为形式瑕疵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影响
1.出票
事项 | 瑕疵 | 影响 | |
表明“××票”的字样 | 未记载 | 票据无效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未记载或附条件 | 票据无效 | |
确定的金额 | 不确定 | 票据无效 | |
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不一致 | 票据无效 | ||
被更改 | 票据无效 | ||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 | ≤出票金额 | ||
支票的金额 | 可以补记,未补记票据无效 | ||
付款人名称 | 未记载 | 票据无效 | |
收款人名称 | 未记载 | 支票 | 可以补记 |
其他票 | 无效 | ||
被更改 | 票据无效 | ||
出票日期 | 未记载 | 票据无效 | |
被更改 | 票据无效 | ||
出票人签章 | 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 | 票据无效 | |
付款日期 | 未记载 | 视为见票即付 | |
付款地 | 未记载 | 付款人所在地为付款地 | |
出票地 | 未记载 | 出票人所在地为出票地 |
2.转让背书
事项 | 瑕疵 | 影响 |
背书人签章 | 未签章或签章不符合规定 |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未在汇票与粘单粘接处的签章 | 粘单上的背书全部无效 | |
背书不连续 | 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 |
被背书人名称 | 未记载 | 不影响背书行为效力,可以由持票人补记 |
2个被背书人 | 背书无效 | |
背书日期 | 未记载 |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附注 | “不得转让”字样 |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附条件 | 所附条件无效 | |
转让部分票据金额 | 背书无效 |
3.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 有背书人签章,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 被背书人只能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票款,不取得票据权利,不得背书转让汇票 |
有背书人签章,但未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 视为转让背书 | |
质押背书 | 有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 | 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但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 |
有背书人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 | 视为转让背书 | |
无背书人签章,亦无“质押”字样,但另行签订《质押合同》 | 被背书人既不取得票据权利,也不取得票据质权 |
4.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记载事项 | “承兑”字样 | 附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 |
承兑人签章 | 签章不符合规定 |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
提示承兑 | 提示期限 | 有到期日的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无到期日的 | 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 ||
逾期提示 |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 ||
承兑的效力 | 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
5.保证
记载事项 | “保证”字样 | 未记载,但签订《保证合同》 | 不成立票据保证 |
附有条件 |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
保证人签章 | 签章不符合规定 |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
被保证人名称 | 汇票已承兑 | 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 |
汇票未承兑 | 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
保证日期 | 未记载 |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 | 保证人视为被保证人的直接后手 | ||
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 | 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 | 保证人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 |
因其他原因无效 | 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考点六十二】票据行为实质瑕疵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影响
瑕疵 | 影响 | |
不存在真实基础关系,或基础关系消失 | 对直接后手或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 可以抗辩 |
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 票据权利不受影响 | |
持票人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 该持票人及其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后手 | 不享有票据权利 |
其他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 票据权利不受影响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 | 签章人 | 不承担票据责任 |
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仍应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
票据伪造 | 被伪造人 | 不承担票据责任 |
伪造人 | 不承担票据责任 | |
其他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 | 仍应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
票据变造 | 变造前签章的人及不能确定其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的人 | 应按变造前的金额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变造人及变造后签章的人 | 应按变造后的金额对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考点六十三】签章不符合规定VS票据更改VS伪造VS变造
1.签章不符合规定
类型 | 正确签章 |
出票签章 | 出票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需要全部记载;如,签发“纸质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
背书签章 | ①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承兑签章 |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1日为承兑日期 |
保证签章 | (1)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2)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1)正确签章方式
单位 |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or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or盖章 |
个人 |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人的签名or盖章 |
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 √ |
单位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单位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 × |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 √ |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 √ |
本人的签名 | √ |
本人的盖章 | √ |
(2)日期书写规范
①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③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3.票据的变造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有效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
4.票据更改
票据更改,是指原记载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特定事项进行更改。原记载人“有权”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银行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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