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5 15:53:50 来源:安徽会计网
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帮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上述规定和开具发票,现就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问题请查看安徽会计网: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这篇文章)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另行明确):
1.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上述规定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区分两种情况:(1)当预收款大于或等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将全部开票销售额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预收款超过开票销售额所对应预缴营业税部分,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此种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预收款小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营改增纳税人可以将已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作为差额扣除项目,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上述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金额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一)12列及附表(三)第3行至第6行的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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