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6 14:16:00 来源:安徽会计网
【问题】销售货物并且提供运输该如何开具发票?
【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对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的经营行为,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前,属于混业经营,分别核算的可以分开开票。但是全面营改增以后取消了混业经营的概念,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贵公司的主营业务统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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