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2 17:19:46 来源:安徽会计网
(一)主体和对象
1.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注意】“人民银行”跟“中国银行”的区别。“中国人民银行”是央行,而“中国银行”是商业银行。
2.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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