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5 14:57:05 来源:安徽会计网
纳税人做如下税会处理:
一
2018年3月份购进设备351万元,税会处理方式如下:
1、会计处理:3月购进设备,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00万元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51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1万元
4月份计提折旧,每月计提折旧25000元
借:制造费用 25000元
贷:累计折旧 25000元
2、税务处理:纳税人在2018年4月份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将300万元的机器设备不含税价值计入成本费用进行了申报,并填报季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如下:
二
2018年12月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含税价值116万元,税会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12月购进设备,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万元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6万元
2、税务处理:纳税人在2019年1月份申报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将116万元的机器设备不含税价值计入成本费用进行了申报;考虑3月份购入的设备已经计提9个月的折旧225000元,计算填报季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如下:
上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解析: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税务处理是错误的。
一
会计处理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文中所说的符合条件的新购设备、器具允许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只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概念,而不是会计核算的概念。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依然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我们关注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一次性折旧的方法,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准则的要求,按规定计提折旧。
二
税务处理分析
财税【2018】54号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单纯从文件字面分析,纳税人案例中的税务处理方式似乎并无问题,然而,这正是很多纳税人犯下的严重错误。
“允许一习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当期”,并不是购入相关设备的当期,而应该是其正式投入使用,开始计提折旧的当期。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30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规定: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上述解读,案例中的纳税人2018年3月份购进的机器设备,4月份才计提折旧,因此在4月份方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而不得在3月份一次性扣除。
因此,其一季度申报时,不得填写相关数据,季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数据为空,如下:
二季度申报时,考虑2季度计提了3个月的折旧75000元,应填制季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