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原材料不能再以购入价格作为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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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

一、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企业发生以上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外购的材料资产时,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价格。当出售时间与购入时间间隔较短,购入价可以认定为公允价时,购入价仍可以作为销售价格的参考。当购入与销售时间间隔较长,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企业不可以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价格,而是要按市场公允价确定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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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12月27日 1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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