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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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2016年即将离我们远去,2017年马上就要来到我们身边了。新的一年,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新的一年,你是否发誓一定要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给过了?以下是安徽会计网整理的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仲裁的知识点,希望能助大家一臂之力!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注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原则)

【注意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注意2】仲裁委员会属于“商务服务业”范畴,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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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12月30日 1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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