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详解 第一章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
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
(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
1.种类
(1)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新增)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新增)
(1)刑法将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不满14周岁(<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提示】从年龄角度,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0周岁和18周岁;而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4周岁和16周岁。请注意辨别。
【口诀】民欧巴,形似流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2016年新增)
(二)内容(权利和义务)
(三)客体
1.物
2.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2.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三、法的形式(★★)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二)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两个小男孩打架”)
(1)两个邻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龄小的家长先出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两个堂兄弟打架:爷爷说了算
(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法的分类
五、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关系(★★★)
(一)横向关系VS纵向关系
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民告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民告官”)。
(二)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or民事诉讼(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
六、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条款)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自由选择,重复选择则法院独裁)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7.仲裁调解
8.裁决的作出
9.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法律关系
八、民事诉讼程序
(一)合同纠纷
(1)一般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①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3)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调解制度(2016年新增)
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上述特殊案件除外),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三)强制执行
1.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调解书;
(3)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
2.管辖(2016年调整)
(1)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九、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案例】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租期1年,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2008年3月1日支付其余租金。期满是否续租再协商。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也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搬出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
【案例】1995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14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十、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第7章)
(1)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⑪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2016年新增)
(二)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按规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7章)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第7章)
6.原则上复议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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