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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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紧张进行中,安徽会计网为各位考生准备了安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供大家学习,相信各位考生一定会顺利通过考试,加油!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谁是单位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注意】会计从业资格不考《公司法》,所以考试中遇到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不能选。

2.单位负责人负责什么?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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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1月13日 14: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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