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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二】发行公司债券
(一)发行债券的条件与种类
1.发行债券的条件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发行债券的资格。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后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进一步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公司债券的种类
按是否能够转换成公司股权,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债券与不可转换债券。
(1)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转换为发债公司股票的一种债券。这种债券在发行时,对债券转换为股票的价格和比率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公司法》规定,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2)不可转换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发债公司股票的债券,大多数公司债券属于这种类型。
(二)债券发行的程序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三)债券的偿还
具有提前偿还条款的债券可使公司筹资有较大的弹性。当公司资金有结余时,可提前赎回债券;当预测利率下降时,也可提前赎回债券,而后以较低的利率来发行新债券。
(四)发行公司债券的筹资特点
1.一次筹资数额大。
2.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条件少。
3.资本成本负担较高。
4.提高公司的社会声誉。
【考点二十三】融资租赁
(一)租赁的特征与分类
1.租赁的基本特征
(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3)租金的分期支付。
2.租赁的分类
对比项目 |
融资租赁 (Financial lease) |
经营租赁 (Operational lease) |
业务原理 |
融资融物于一体 |
无融资特征,只是一种融物方式 |
租赁目的 |
融通资金,添置设备 |
暂时性使用,预防无形损耗风险 |
租期 |
较长,相当于设备经济寿命的大部分 |
较短 |
租金 |
包括设备价款 |
只是设备使用费 |
契约法律效力 |
不可撤销合同 |
经双方同意可中途撤销合同 |
租赁标的 |
一般为专用设备,也可为通用设备 |
通用设备居多 |
维修与保养 |
专用设备多为承租人负责,通用设备多为出租人负责 |
全部为出租人负责 |
承租人 |
一般为一人 |
设备经济寿命期内轮流租给多个承租人 |
灵活方便 |
不明显 |
明显 |
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二)融资租赁的基本程序与形式
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有:1.直接租赁;2.售后回租;3.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涉及到承租人、出租人和资金出借人三方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来说,当所涉及的资产价值昂贵时,出租方自己只投入部分资金,通常为资产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则通过将该资产抵押担保的方式,向第三方(通常为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租赁公司然后将购进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用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该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出租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如果出租人到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资产的所有权则转移给资金的出借者。
(三)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
1.租金的构成。融资租赁每期租金的多少,取决于以下几项因素:(1)设备原价及预计残值。包括设备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该设备租赁期满后,出售可得的市价。(2)利息。指租赁公司为承租企业购置设备垫付资金所应支付的利息。(3)租赁手续费。指租赁公司承办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和必要的利润。
(四)融资租赁的筹资特点
1.无须大量资金就能迅速获得资产;
2.财务风险小,财务优势明显;
3.筹资的限制条件较少;
4.租赁能延长资金融通的期限;
5.资本成本负担较高。
【考点二十四】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和利用留存收益是股权筹资的三种基本形式。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1.以货币资产出资
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出资方式。
2.以实物资产出资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4.以工业产权出资
工业产权通常是指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
《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另有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以特定债权出资
特定债权,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主要有:
(1)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
(3)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4)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5)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
3.资本成本较高。相对于股票筹资来说,吸收直接投资的资本成本较高。不过,吸收投资的手续相对比较简便,筹资费用较低。
4.企业控制权集中,不利于企业治理。
5.不利于进行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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