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预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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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是从3月1日开始,到3月31日截止,准备报名的小伙伴一定要记得在这个时间段内报名哦,逾期又要再等一年了。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条件及各科目考试时间已经公布,于9月9日和10日两天举行,共两个考试批次。现在掐指一算,2月已过半,3月即将来临,这意味距离考试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准备报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们应该都在积极备考吧,面对即将来临的考试。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安徽会计网为您整理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预习”,更多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技巧,请微信搜索“安徽会计网”或访问安徽会计网中级会计师频道!

  【知识点二十八】公司的登记管理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45日后”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4.备案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考点二十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的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注册资本VS实缴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

  (1)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控股股东VS实际控制人

  区分关键为是否是股东,控股股东是股东,但是实际控制人并非股东。

  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链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四)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表现形式

  2.责任承担

  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五)记载于股东名册,取得股东权利VS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考点三十】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1.人员任期

人员

企业

任期

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

不得超过3年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

3年

股份有限公司

 2.人数

投资人

普通合伙企业

≥2人

有限合伙企业

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

1~50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3~13人

股份有限公司

5~19人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3人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5人

  3.会议召开频率

企业

会议

频率

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

每年至少1次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每年1次

董事会

每年至少2次

监事会

每6个月至少1次

  4.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企业

会议

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董事会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监事会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监事会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5.通知时间

企业

会议

通知时间

有限公司

股东会

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

1.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或公告

2.定期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临时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4.发行无记名股票:召开30日前公告

董事会

1.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临时会议: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出席人数

出席人数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过半数董事出席

上市公司董事会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

  7.决议方式

会议

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特别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普通决议: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除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

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

普通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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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2月25日 14: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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