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正本(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民办非企业组织登记证书正本、编制委员会批文、政府或人事部门批文等)复印件。(证明文件明确显示在有效期内或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年检)
所有登记证书正本必须提供,如果年检或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标识在副本或在其他页上,也要将副本或其他页同时提供。
身份证: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新版身份证应提供正、反两面)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如为新版身份证应提供正、反两面;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应提供正、反两面。
批文: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立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批复书或确认书或备案单。
建筑企业档案管理手册:
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在京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档案管理手册(跨年度使用应通过建委年检),跨年度使用的应提供"年度资质监管跟踪记录摘要"(档案管理手册其中一页)。
存款人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变更:
1、从2007年开始,工商营业执照由13位变更为15位。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注册号变更通知".
2、存款人变更注册地址、注册类型(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互转、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互转),注册号同样会变更,存款人只需提供新的工商营业执照。
小编是来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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