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里的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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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发票基本内容中一向不受关注的备注栏瞬间成为了新贵,成为开票、收票双方都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今天,安徽会计网小编就来说说发票备注栏里的那些事儿。

一、发票备注栏

1、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具备自行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应该在开具发票时在备注栏按下列规定进行备注。

序号

应税名目

备注栏内容

依据文件

1

提供建筑服务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

2

销售不动产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

3

出租不动产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

4

经纪代理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

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

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8

武装守护押韵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9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0

销售单用途预付卡

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11

多用途预付卡

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12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

2、税务代开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取得发票时应该检查备注栏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注。

序号

代开名目

备注栏内容

依据文件

1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不含个人)

自动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不含个人)

自动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

建筑服务代开(含个人)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

出售不动产代开(含个人)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

出租不动产代开(含个人)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

经纪代理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代开发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代开发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8

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代开发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9

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代开发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0

武装守护押韵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代开发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1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差额代开发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2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二、 发票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处罚

 1、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按照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这个等字涵盖了发票票面上的所有内容,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土地增值税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暂未明确对取得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处罚,但发票管理办法对此已有明确的定性,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因此,企业取得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发票,存在增值税不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前被调增的风险。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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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4月6日 14: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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