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增值税发票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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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一)代开对象

1、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应税行为。

2、其他个人发生转让、出租不动产应税行为。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执行。

注:其他个人收取佣金费用,发生转让、出租不动产应税行为符合规定的可以代开专用发票。

(二)除外情形

1、购买方或承租方是其他个人(消费者个人)。

2、销售免税货物。

3、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4、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金融商品转让。

6、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7、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

9、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比照执行。

10、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2、销售旧货。

13、自开票项目。

14、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

15、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自开票项目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一)代开对象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开具发票。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

3、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或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在补办登记手续后,对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开具发票。

6、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7、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执行。

(二)除外情形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地税代开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除外情形: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地税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五、代开免税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累计不超过3万,季度代开累计不超过9万免征。

2、个人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免征。

3、增值税免税项目。

六、代开征收率

不动产(含房地产,住房)的销售、出租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外,其余项目适用3%征收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代开发票的备注

1、提供建筑服务,就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5、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6、出口发票: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7、货运发票: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8、单用途卡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多用途卡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代收车船税发票: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八、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8、《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16、《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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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4月6日 16: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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