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两个问题:
【问题一】
我是地产公司,新老项目都有,取得办公费、广告费等新老项目共用费用专票,我可以不按新老项目建筑面积比做进项转出吗?(有些属于老项目的进项票已做全额转出)
【问题二】
我现在有个老项目,乙方建筑公司也按老项目提供发票,本项目的天然气管道工程,我与丙方于营改增后签订合同,丙方认为这属于他们的新项目,在工程预算中按11%计算税费,但我公司该项目是老项目,认为预算应该按5%计税,请问丙方要求合理吗?我们该如何处理?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这里是说,发生的费用如果能辨别清楚的直接按对应项目处理,分不清的则按上述建设规模分配公式处理。项目建设规模是个比较大的概念,通常指的是项目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功能、投资总额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是仅限于按建筑面积比例分配。
关于第二个问题,河北省国税局曾就类似问题做过解释,称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你们这种与丙之间的项目,不属于河北局解释的总包下的分包合同,而是独立的另一份新项目合同。是否可以按老项目对待,需要当地税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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